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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1-30 20:06:19
一名保洁员到福州一小区业主家清洁卫生,被这家人养的狗咬伤。随后,保洁员将雇主告上法庭,要求雇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仓山法院一审判决雇主赔偿这名保洁员各项费用2100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黄女士是福州中泽物业管理公司的保洁员,她为了多赚点钱,在业余时间到小区业主家里做卫生。去年年初,她在业主朱先生家中清洁卫生时,被朱先生家中的狗咬伤了。事发后,朱先生立即将黄女士送到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医生诊断发现,黄女士左手臂有两处伤口,其中一伤口皮撕裂,出血了。就诊当天,医生给黄女士注射了狂犬病疫苗等,朱先生付了900多元的医药费。后来,黄女士又到医院去看了几次伤口,花了几百元。看好病了,黄女士要求朱先生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朱先生认为他已在第一时间带黄女士去医院了,已付了医药费,黄女士提出的其他费用过高。双方谈不拢,黄女士就把朱先生夫妇告上法庭。
审判法官认为,黄女士的伤口是撕裂伤,伤势较为严重,且是被狗咬伤,精神受到较大惊吓,雇主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