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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31 15:38:43
1.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安全可*,根据《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化学清洗。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的清洗。
3.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承担相应级别的锅炉化学清洗。对锅炉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要进行资格认可。
4.清洗单位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化验人员、清洗设备及化验分析仪器,健全质保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锅炉化学清洗时应做到资料齐全、现场记录清楚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并应妥善保存。
5.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制订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清洗资格证和清洗人员证书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6.清洗结束时,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7.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