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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伤保洁,整栋楼54名业主赔偿

发布时间:2020-04-25 11:08:15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的某一天,原告汪某作为西宁市城北区某小区的保洁人员,在小区内1号楼1单元门前进行卫生打扫时,被高空坠落的半块红砖击中头部,导致原告严重受伤并当场昏迷,被小区内晨练的一名女性业主发现并及时通知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赶到现场发现原告头部出血,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经勘查,110出警人员怀疑坠落的半块红砖是从1号楼1单元内装修的业主家掉落,并查看监控录像和入户调查,但未查明实际侵权人。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严重受伤,于当天原告被送往西宁市某医院手术治疗。因某小区1号楼1单元高空坠物导致原告严重受伤,且无法查明实际侵权人,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向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城北区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诉求:1、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办理结果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84名被告的房屋装修入住情况不尽相同,抛掷物或为房屋建设施工时工地遗留或为业主装修房屋时产生,故无论业主房屋在事发时是否装修,都不能排除该物品可能位于其房屋内,各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事发时,其房屋内没有其他人,因此,除因房屋地理位置不可能抛掷物品致原告损害的3号房屋被告及监控视频拍摄到的1、2楼住户不可能抛掷物品致原告损害的被告外,其他54名被告均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原告因砸伤所致的损害后果给予平均补偿。原告已被西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被告物业公司未向原告履行工伤及医疗的缴费义务,其基于第三人侵权引发的伤亡事故以补偿方式(即在工伤补偿和民事补偿中选择一种方式的基础上,就差额按照另一种方式补偿的原则)被告物业公司自愿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被告物业公司不应再承担原告剩余损失的补偿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案件频发,此类案件因确定具体侵权人难、取证难,难以定责追责。本案中部分业主通过积极举证意在证明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没有实施抛物行为的可能,据此抗辩免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54名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高空坠物案件中,应当注意侵权人的确定和取证工作,对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被告予以相应处罚,从而严厉打击此类行为,以收遏制之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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