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环保局(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各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及《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第16号令)要求,为加快推行清洁生产,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各地及相关单位推荐并按要求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建立了《国家清洁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公布了国家清洁生产专家库(第一批)专家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第5号公告)。
为了使《专家库》更好地发挥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将对《专家库》进行一次审核和补充,对不能胜任咨询工作的专家进行调整,并按有关规定增补新的专家。
请各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国家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专家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5]1483号,见附件一)中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清洁生产专家的审核和推荐工作。对于已入选《专家库》的专家,请原推荐单位组织填写《〈国家清洁生产专家库〉专家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见附件二),补充近2年清洁生产相关工作情况,出具对专家清洁生产相关工作情况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于新推荐的专家,请推荐单位组织填写《〈国家清洁生产专家库〉专家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见附件三),出具对专家清洁生产相关工作情况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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